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7號指定辯護人黃紫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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