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戴輝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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