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