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再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翁再源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104年9月17日被訴事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關於「『臭聾子』(臺語)」與「臭耳人」同為「聾子」之意(以下除勘驗對話內容外,均記載為「聾子」),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有罪部分)及證據、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有罪部分:被告在告訴人潘宏意手機錄影,事證明確之下,仍矢口否認犯罪,且未對告訴人表示道歉,犯後態度不佳,原判決僅處被告拘役20日,難認足生懲罰、教化,預防與復歸社會正常生活之功能,未能罰當其罪,完整評價被告惡性,且未契合人民法律感情而有失之比例,不符罪刑相當原則。㈡無罪部分:被告先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再對告訴人口出「聾子」、「你是女人啦」及「你不是男人,是女人」等侮辱性言詞,該等爭執乃被告侮辱告訴人之緣由及動機,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異,不能僅因被告與告訴人間發生爭執,即認該等言詞非屬抽象謾罵,且告訴人自陳其為堂堂男子漢,被告向其辱稱「你是女人」,已使其人格受到傷害,原審判決無罪似有未洽等語。
三、有罪部分㈠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㈡經查,原判決業已敘明被告為駕駛計程車進入 八德 榮家,遭
擔任警衛之告訴人阻止後,未思理性和平解決,竟出言辱罵告訴人,且於證據明確之情形下,仍多所爭辯,藉詞設飾,犯後態度欠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表示意見、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件與經濟狀況等一切狀而為量刑,核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失當情形。此外,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除當場給付告訴人2萬元外,並向其表示歉意,有調解筆錄之記載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嗣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亦供認本案有罪事實(見本院卷第30頁),且具狀陳明必當修正自己行為,謹慎言行,絕不再犯之悔改決心(見本院卷第22頁),足認原審判決對被告所為罪刑宣告已收警惕之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自不足採。
四、無罪部分㈠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
人之意思,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侮辱他人之主觀意思,則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並綜合考量當場情狀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語言使用習慣等,以探其真意。
㈡經查,被告於104年9月17日上午6時50分許,在 八德榮 家對
告訴人敘及「你是女人啦」、「聾子」等語,業據原審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在卷(見原審易字卷第112頁),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固堪認定。惟彼等當日爭執過程始於被告欲駕車進入八德榮家載客時,經告訴人上前詢問「要幹什麼?」、「載誰?」等語,卻在被告數度出聲回應之後(按:此部分經原審當庭撥放錄影內容勘驗結果,僅錄得被告確有出聲回應,然其聲音並不清楚,無法辦識內容,詳如後述),經告訴人質疑被告「還罵?」、「你剛才罵我,出來人喔」,並陳稱自己理應向被告詢問入內事由,被告則表示已經回答告訴人之問題,而為相關對話如下(「翁」即被告,「潘」為告訴人)﹕
(畫面初始為967-9E號計程車停在安養院門外馬路邊,計程車副駕駛座的車窗開啟約五分之一)潘:要幹什麼?翁:…(回應內容不清楚)(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0:09,告訴人走近計程車副駕駛座,並持手機對著計程車副駕駛座)潘:啊?載誰?翁:…(有說話但內容不清楚)潘:還罵?翁:…(有說話但內容不清楚)潘:你剛罵我,出來人喔!啊?翁再源!翁:喔,那就不開門啊?潘:我問你!不應該問你喔?翁:那我有跟你講沒有?我有跟你說什麼人沒有?潘:你說我「臭耳人」!翁:我說幾句....潘:你有說我「臭耳人」沒有?翁再源!翁:「臭耳人」嗎?潘:好來,不然我叫警察來,你別,你信不信?翁:來,照你來,來就來。
(被告關上副駕駛座車窗)潘:來我就不開,你信還不信?潘:「臭耳人」你叫的嘛!喔,翁再源!敢說不敢擔啦。
(被告開啟副駕駛座車窗)翁:我跟你說啦,你自己.....潘:敢說不敢擔啦!翁:你跟我拿10塊.....潘:敢說不敢擔啦!翁:你自己說....潘:敢說不敢擔啦!翁:10塊!潘:敢說不敢擔啦!翁:你算什麼東西!(被告將副駕駛座之車窗關閉至一半)潘:你是誰?翁:你是誰?潘:你是誰?(副駕駛座車窗完全關上)潘:敢做又不敢擔!笑死了!笑死人喔!說出去被人笑死喔
!翁再源!敢說不敢擔啦!我要告你啦!試試看!翁再源。
(被告持續在關閉車窗之車內,未有回應,至影片播放後經過00:01:20,告訴人停止對被告說話,開始在該計程車周圍徘徊。至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1:27)潘:敢說不敢擔!笑死啊!(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1:43,告訴人再走回計程車旁邊,被告則持續留在車上未有回應。告訴人繼而繞行計程車周圍至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08)翁:媽媽,他不放我進去啦!潘:什麼不放你進去?講話講不清楚。
翁:是你聽不清楚!潘:是你講不清楚!好不好?講話都不想會想啊?啊?進來
要找誰不會講?你老大!是不是?你老大是不是啦!(被告打開副駕駛座車窗,面向告訴人說話。)翁:你講什麼!潘:你是不是老大啊?翁:你算什麼東西!潘:你是不是老大啊?翁:你老大不是我!潘:啊?翁再源?你是不是老大?(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41,安養院門口閘門打開,被告駕駛計程車駛入安養院,其間二人仍繼續口角)翁:你老大!潘:你是不是老大?啊?罵、罵我?敢說不敢擔。
翁:罵你差不多啦,罵你。
(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48,計程車開到安養院內一棟建築物前面,告訴人繼續與被告對話)潘:你是不是男人?罵我差不多?你是不是男人?(影片開始播放後00:02:52,被告停妥計程車後下車)潘:我不敢講?你敢不敢再罵?(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56)翁:你是女人!潘:你敢罵不敢擔啦!你是不是男人啊?啊?男子漢,敢做
敢擔,翁再源!翁:你叫什…潘:你敢罵我?敢罵我就敢承認!翁:那你呢?你打一通電話10塊給我?有沒有?潘:你敢罵我就敢承認!翁:那你…(後續聲音含糊,難以辨明)(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11,被告走近告訴人)潘:翁再源!翁:…(聲音含糊,內容不明)來載喔!你算什麼東西嘛?(被告轉身離開告訴人前方,走回計程車旁邊;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20,被告對著旁邊的第三人說話,告訴人則持續對被告說話,且有在場第三人介入勸說<第三人說話內容從略>)潘:翁再源,敢罵不敢當!是男人嗎?是男人嗎?(被告繼續與前述第三人對話。同時有老先生坐上被告駕駛之計程車的副駕駛座)潘:我有問他,他說我耳聾,「臭耳人」啦,你聽的懂嗎?
他說我「臭耳人」啦!翁:你差不多!潘:你不要罵我「臭耳人」,我都沒事!你為什麼一直罵我
「臭耳人」?翁:因為我叭三聲,他不開門啊!潘:你為什麼一直罵我「臭耳人」?翁先生?翁再源?(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37)翁:耶?「臭耳人」!什麼東西!「臭耳人」!(被告右側身體面向告訴人,並轉頭向告訴人說)潘:耶,翁先生?差不多,你再罵?你再罵?我告你兩次!
翁再源!翁:你告!潘:好,你等著!翁:你去告。
潘:我告你兩次!讓你跑法院。
(在場一位女子說:好了啦!你開車啦。)潘:這麼多人在現場,你有種盡量罵!翁:對!潘:翁再源!翁:是你....潘:967-9E翁再源,翁先生!(被告進入計程車駕駛座)潘:公然侮辱!(在場一位女子說:好啦!好啦!載伯伯去看病了啦。)潘:你有種就多罵一點!(被告下車)潘:我等你,我「假七魂」(音譯)等你!可以嗎?翁:我也一樣。
潘:沒關係,你再罵,你再罵。你再粗、你盡量粗!翁:…(含糊不清,無法辨明內容)(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4:28)潘:好,好,請說,請說,請說,你要恐嚇我就對了?你是
要叫人咬我是不是?翁:我恐嚇?我恐嚇什麼?潘:叫人打我喔?翁再源?翁:我恐嚇你什麼?潘:你恐嚇我....翁:你先要叫人打我!潘:你恐嚇我。
翁:你恐嚇我!潘:翁再源,你恐嚇我。
(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4:41,被告坐上駕駛座,關上車門)潘:敢說不敢擔,傳出去被人家笑死啦!翁再源,我笑你不
敢啦!再罵幾次?(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4:49,被告再度下車走向告訴人)翁:我告訴你啦。
潘:再罵幾次?翁:你一通電話收我幾塊錢?你一通電話收我幾塊錢?(語畢上車,開始倒車)潘:你再罵幾次,我就告你幾次!公然侮辱怎麼樣?我就告
你公然侮辱!讓你多跑幾趟法院!信不信?罵一次我告一次!罵一次我告一次!等著。罵一次我告一次!翁再源!(被告繼續倒車未予回應)(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5:18)潘:你有種!你有種!你不要開車撞我喔!(被告計程車迴轉,要離開安養院,告訴人站在計程車動線上,被告駕駛計程車迴轉時,車頭離告訴人很近,惟未碰觸)潘:好!你開車撞我?(旁邊第三人(一名女子)說:沒有喔!)潘:有,我有錄影喔!你開車撞我喔,你又多了一條。你又多了一條喔,你又多了一條,翁先生。謝謝你開車撞我。
(被告未理會告訴人,逕自駕車離開)以上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易字卷第110頁反面至113頁)。
㈢依彼等對話前後情形觀之,被告最初是獨坐車內,並將副駕
駛座車窗微微開啟約五分之一,經告訴人詢問被告來意後,被告雖有回應,然其語音含混難以辨認,即使告訴人持手機對著副駕駛座進行攝錄並與被告對話,仍難辨明被告所為之具體用語,此後面對告訴人追問,則以閃避為先,是認被告縱於車內為告訴人所指「聾子」之說,以其獨坐在車內且低聲含混之說法,亦難認有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公然侮辱犯意。至於被告後續經告訴人追問、譏諷之過程中,所述聾子云云,核屬接續告訴人言詞之說,亦難認屬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侮辱行為。此外,被告在告訴人反覆對其指名道姓,斥稱:「敢說不敢擔」、「說出去被人笑死」、「笑死人」、「你是不是男人」等語之後,雖一度回以「你是女人」云云,然告訴人仍繼續以「敢罵不敢擔」、「你是不是男人」、「男子漢,敢做敢擔,翁再源」、「翁再源,敢罵不敢當!是男人嗎?是男人嗎」、「敢說不敢擔,傳出去被人家笑死啦!翁再源,我笑你不敢啦!再罵幾次」斥責被告。綜合彼等對話情境及內容可知,被告該等說詞實乃爭執過程中,經告訴人反覆嘲諷後隨其語意所為回應,自難認有藉此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及名譽,使其難堪受辱之意。是以措辭縱有未當,然其或係低聲含混為之、或係承接告訴人語意所述,均難認有謾罵貶損之意。原審經調查審理後,以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難採憑。
五、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再源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再源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
事實
一、翁再源為計程車駕駛,而潘宏意則為址設桃園市○○區0000000號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下稱八德榮家)之警衛,2人前因八德榮家門禁管制等事,而生嫌隙。翁再源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上午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因遭潘宏意阻止,2人遂生爭執,詎翁再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八德榮家大門口,以臺語「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潘宏意,足以貶損潘宏意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潘宏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就其餘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翁再源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89頁背面),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翁再源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欲進入八德榮家遭告訴人潘宏意阻擋,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且有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是在回頭時口出「幹你娘」,而且是潘宏意說要告我偽造文書,我才說「俗仔」,我並沒有針對告潘宏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4年9月11日上午6時45分許,駕駛上開營業小客
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因遭告訴人阻止,2人遂生爭執,而翁再源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八德榮家大門口,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乙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1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宏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
9頁、第20頁,本院易字卷第114頁、第115頁),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檔名VID_00000000_063916.mp4及VID_00000000_064506.mp4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頁,本院易字卷第28頁至第35頁、第74頁至第78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前開檔名錄影檔案無訛(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109頁至第110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又「幹你娘」、「俗仔」等詞,客觀上仍屬負面評價之字眼,有指責、嘲諷、輕視及使他人難堪之意思,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損害他人之聲譽,為侮辱之言語無誤。從而,被告於上開時、地,所公然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均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語詞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次查,證人即告訴人潘宏意於警詢中證稱:我是八德榮家之
警衛,104年9月11日上午6時45分許,翁再源駕駛計程車要進入八德榮家內,我有詢問他進入八德榮家的原因,過程中他就用臺語口出「俗仔」罵我數次,我也不知道他為何罵我,後來我就詢問照護員說是否有人叫計程車,因為照護員說沒人叫車,翁再源就開計程車離去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嗣於偵訊中證稱:104年9月11日當天,翁再源先是罵我「幹你娘」,後來又罵我「俗仔」,當天翁再源要開計程車進入榮家,我依規定照會榮家人員,確認有無住民叫車,翁再源認為我在刁難他,所以發生上開衝突,在104年9月之前,我和翁再源就已經互看不順眼,因為他都會逕行進入警衛室內逗留,我都會請他離開等語(見偵查卷第20頁至21頁);末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榮家警衛室有規定閒雜人等不得入內,包含計程車司機在內,於104年8月份警衛室內就有張貼告示,但是被告還是都不予理會,另外被告假借進來榮家載客的名義,將家中垃圾任意丟棄,便空車進來空車出去,我基於職責曾於104年8、9月間以眼神示意被告不得空車進來任意丟棄垃圾,但被告不予理會,在本案發生之前被告自認是在地人,並跟我說有認識外面的人,104年9月11日早上我跟一位榮家的住民 滿開基 在門口聊天,被告突然開計程車出現說要載榮家的住民 韋少靈 ,我請他說要等一下,需要確認,後來被告離開,被告個人突然出現就口出惡言,對我罵「幹你娘」,被告還有罵我「俗仔」,整個過程就如104年9月11日的錄影檔,我當天沒有對被告提出告訴,是因為我要上班,所以先保留證據,看看被告有無善意回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14頁、第115頁)。是核證人潘宏意上開證言,其就因八德榮家門禁管制乙事與被告發生嫌隙,而被告於104年9月11日亦因欲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因遭其阻止,2人發生爭執後,被告遂以臺語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伊等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指訴歷歷,所述前後一貫,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檔名VID_00000000_063916.mp4之錄影檔案結果為「…潘(即告訴人):不行嗎?翁(即被告):那有沒有問啊?潘:我有問啊!翁:那有沒有問到啊?潘:沒問到。翁:沒問到?你在幹什麼!沒問到?潘:我值班。翁:你算什麼嘛!潘:我算什麼?我盡我的責任。翁:盡你的責任?你這樣還進去裡面!潘:盡我的責任。翁:這樣都可以進去!潘:這是我的責任。翁:你們怎麼這樣可以進去?潘:沒有!翁:還沒有?我有看到。潘:你去檢舉。翁:我檢舉,我去檢舉你,我就去檢舉。明天你就叫我去外面!潘:好啊。你去講啊,你去!翁:好!我幹你娘咧(邊轉身邊講)(「翁」轉身離開)翁:我去檢舉你。潘:好膽你去用(台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而當庭勘驗檔名VID_
00000000_064506.mp4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則為「…翁:你為什麼寫我名字?潘:你哪隻眼睛看到?翁:你為什麼寫我名字?潘:你哪隻眼睛看到?翁:你為什麼寫我名字?潘:照規定來。我有照規定。翁:我要接那個人嗎!潘:照規定來。翁:我有載那個人嗎?我有載那個人嗎?潘:照規定來。翁:我有載那個人嗎?潘:照規定來。翁:對,照規定來,我有沒有載那個人?我沒有載那個人,怎樣寫我名字?潘:照規定來嘛。翁:那我沒有寫....潘:那我幫你問有沒有叫車,沒有錯啊。翁:那我沒有載過客人,為什麼寫我載呢?查查查。潘:我什麼時候寫過啦?我什麼時候寫過你?翁:有,有寫過很多次。潘:你拿東西出來啦。翁:你去拿。潘:空口無憑。翁:空口無憑?我那是檢舉你啊!潘:空口無憑,翁先生!翁:我說討債的,不要寫名字。潘:翁先生,空口無憑,空口無憑。【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
01:09】翁:你不要寫我名字,我告訴你!你這「俗辣」(台語)!潘:你不要亂講話,「俗辣」你講的喔!毀謗,毀謗啊,絕對告你翁再源毀謗!是不是?翁:你就我承認,承認啊。潘:你講嘛!多罵一點沒關係,我上班要去告你!翁:告,告啊。…」(見本院易字卷第109頁),細觀上開勘驗結果,核與證人潘宏意上開所指於104年9月11日,遭被告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之情節相符,從而,堪信證人潘宏意上開指訴要屬實在,應堪採信。
㈢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
,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又對他人為公然侮辱,不以於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應綜合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當時係與何人對話、雙方之關係等等均是。經查,本案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乙情,業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且依前開本院當庭勘驗檔名VID_00000000_063916.mp4及檔名VID_00000000_064506.mp4之錄影畫面結果,顯然被告於上開時、地因可否進入八德榮家乙事與告訴人爭執甚鉅,且被告亦就因伊欲駕駛上開營業用小客車進入八德榮家遭告訴人拒絕發生爭執後始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情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18頁背面),顯見被告口出上開言詞,確係針對告訴人而為無訛,綜上,自被告所為該等言詞時之一切情狀,顯可特定其係針對告訴人出言辱罵無誤,被告辯稱其未針對告訴人,而無侮辱告訴人之情,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所謂侮辱者,係指以言語或舉動相輕慢而言,亦即直接對
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經查,本案被告翁再源於前揭時、地,在眾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告訴人潘宏意,衡情均以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密接時間分以臺語口出「幹你娘」、「俗仔」等語辱罵告訴人,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所侵害之法益單一,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欲駕駛計程車進
入八德榮家,遭職司八德榮家警衛之告訴人阻止,不思理性和平解決,即出言辱罵告訴人,且於證據明確下,始終否認犯行,多般藉詞設飾,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
115頁背面),暨被告小學肄業之智識誠度、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經濟狀況貧困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翁再源另於104年9月17日上午6時50分許,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時因遭告訴人潘宏意攔阻,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下,接續以「臭聾子」(臺語)、「你是女人啦」及「你不是男人,是女人」等語辱罵告訴人數次,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臺語口出「臭聾子」,惟堅決否認犯罪,辯稱:我會對潘宏意說「臭聾子」,是他一直重複問我要去載誰,我都回答他了,他還是裝作沒聽到,所以我才說「臭聾子」,而且我也沒有罵「你是女人啦」及「你不是男人,是女人」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104年9月17日上午6時50分許,駕駛上開營業小客
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時因遭告訴人攔阻,在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下,接續以臺語口出「臭聾子」等語,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18頁背面),核與證人潘宏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8頁背面、第20頁至第21頁),復有檔名VID_00000000_065331.mp
4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79頁至第102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檔名錄影畫面無訛(見本院易字卷第111頁至第112頁),此部事實可堪認定。
㈡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沒有罵「你是女人啦」及「你
不是男人,是女人」云云;惟查,證人潘宏意就被告於前開時、地口出「你不是男人,是女人」、「你是女人啦」等言詞,於警詢、偵訊中指訴明確(見偵查卷第8頁背面、第21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檔名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為「…潘:我不敢講?你敢不敢再罵?【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56】翁:你是女人!潘:你敢罵不敢擔啦!你是不是男人啊?啊?男子漢,敢做趕擔,翁再源!翁:你叫什....潘:你敢罵我?敢罵我就敢承認!…」(見本院易字卷第11
2頁),勘驗結果與告訴人上開指訴相符,且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就104年9月17日因遭告訴人一再逼問下始口出「你不是男人,是女人」乙情直陳不諱(見偵查卷第3頁背面、第34頁),核與告訴人上開指訴若合符節,堪認被告於104年9月17日確有口出「你不是男人,是女人」、「你是女人啦」等言詞,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㈢本件被告確於上開時、地口出「臭聾子」(臺語)、「你是
女人啦」及「你不是男人,是女人」等言詞,已據本院認定如上,然被告否認犯行並以前開言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口出上開言詞時,是否針對告訴人抽象之謾罵抑或僅係針對客觀事務而為情緒之宣洩,經查:
⒈按言語之意涵固有官方標準之意義可供參考,但若經時代
之轉化,某些語詞已非專用於攻訐、謾罵,甚至融合為日常生活並非罕見之口頭禪或慣用語。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不見得語出該詞,就一定使他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地位受到減損。況且,言語之奧妙,即在於必須視其前因後果,語氣語境,聲調強弱等併其他一切當時之情狀,方能綜合判斷其發言者是否有意傳達、或真正欲意傳達之內容,殊不能徒以其字面形式推測發言者之主觀意圖,而使單純之文字、語詞,被賦予過多原本所無之涵意。其次,「言詞侮辱」之是否該當,應以前開行為人發言之主觀意圖,與客觀之言詞內容、語調語境等,按通常一般社會民眾之經驗法則予以判斷;而非純以聆聽者自身感覺是否不悅、氣憤為據。若經判斷不符合「侮辱」之要件,縱使聆聽者因故自覺遭到侵害,無非「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顯不能就此加諸行為人公然侮辱之刑事罪責,以符合刑法謙抑之最高原則。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檔名VID_00000000_065331.mp4錄影畫面
,勘驗結果為『…潘:要幹什麼?翁:(有說話但聽不清楚)【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0:09】(潘走近計程車之副駕駛座,手上拿著手機,手機對著計程車副駕駛座。
)潘:啊?載誰?翁:(有說話但聽不清楚)潘:還罵?翁:(有說話但聽不清楚)潘:你剛罵我,出來人喔!啊?翁再源!翁:喔,那就不開門啊?潘:我問你!不應該問你喔?翁:那我有跟你講沒有?我有跟你說什麼人沒有?潘:你說我「臭耳人」!(台語音譯,耳聾之意思,以下記載「臭耳人」處皆同)翁:我說幾句....潘:你有說我「臭耳人」沒有?翁再源!翁:「臭耳人」嗎?潘:好來,不然我叫警察來,你別,你信不信?翁:來,照你來,來就來。【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0:40】(翁將副駕駛座車窗關上)潘:來我就不開,你信還不信?潘:「臭耳人」你叫的嘛!喔,翁再源!敢說不敢擔啦。…潘:你是不是老大?啊?罵、罵我?敢說不敢擔。翁:罵你差不多啦,罵你。【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48】(之後,計程車開到安養院內一棟建築物前面,該建築物
前方台階處有三個人,是二名老年男子,及一名穿粉紅色衣服的女子。潘繼續對翁說話,翁回應如下。)潘:你是不是男人?罵我差不多?你是不是男人?【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52】(翁停妥計程車後下車)潘:我不敢講?你敢不敢再罵?【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2:56】翁:你是女人!潘:你敢罵不敢擔啦!你是不是男人啊?啊?男子漢,敢做趕擔,翁再源!翁:你叫什...潘:
你敢罵我?敢罵我就敢承認!翁:那你呢?你打一通電話10塊給我?有沒有?潘:你敢罵我就敢承認!翁:那你...(「你」這個字之後的部分過於含糊,聽不懂意思為何。)【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11】(翁走近潘,非常貼近潘的身體。)潘:翁再源!翁:...(...部分過於含糊,無法聽懂其意思)來載喔!你算什麼東西嘛?(然後翁轉身離開潘身前,走回計程車旁邊。)【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20】(翁對著旁邊的第三人說話,潘單方面地對翁說話,內容如下。)(此時在場之第三人開始介入勸阻翁與潘人間之口角衝突,以下將第三人勸阻之言語省略,僅記載翁與潘人所說的話。)潘:翁再源,敢罵不敢當!是男人嗎?是男人嗎?(潘在說話時,翁繼續與前述第三人對話。同時一位老伯伯坐上翁駕駛之計程車的副駕駛座。)潘:我有問他,他說我耳聾,「臭耳人」啦,你聽的懂嗎?他說我「臭耳人」啦!翁:你差不多!潘:你不要罵我「臭耳人」,我都沒事!你為什麼一直罵我「臭耳人」?翁:因為我叭三聲,他不開門啊!潘:你為什麼一直罵我「臭耳人」?翁先生?翁再源?【影片開始播放後經過00:03:37】翁:耶?「臭耳人」!什麼東西!「臭耳人」!(翁右側身體面向潘,並轉頭向潘說這句話。)潘:耶,翁先生?差不多,你再罵?你再罵?我告你兩次!翁再源!翁:你告!…』(見本院易字卷第111頁至第112頁),則依上開檔名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因被告欲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欲進入八德榮家載客,告訴人未聽清被告話語而遭告訴人阻止,被告始以臺語對告訴人為上開「臭聾子」之言語,隨後因告訴人不斷要求被告承認口出「臭聾子」,被告不斷閃避告訴人質問,告訴人仍對被告反覆為同樣質問,被告始「你是女人啦」之言詞,而過程中告訴人始終持行動電話對被告為不間斷之攝錄,洵此以觀,足認被告並非無由以上開言詞對告訴人加以抽象謾罵,反係因上開勘驗結果所示之客觀情狀存在下,被告始對告訴人口出「臭聾子」(臺語)、「你是女人啦」及「你不是男人,是女人」等言詞,從而,難認被告係對告訴人為抽象之謾罵。
⒊綜上,本件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詞,並非對告訴人為
抽象之謾罵已如前述,且告訴人與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有嫌隙,已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則告訴人對於被告上開言詞判讀上歸於被告之惡意,亦屬通常,然揆諸上開說明,尚不得以告訴人之個人主觀感受,遽謂被告必然構成公然侮辱。
六、至被告請求本院傳喚證人 黃妙蘭 ,以證明104年9月17日證人黃妙蘭有對告訴人表示被告駕駛營業用小客車進入八德榮家係要載客,然此部事實存否與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詞加以謾罵之事無關連性,從而,被告此部調查證據之請求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非虛妄,應可信憑,尚無從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而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遽入人罪,揆諸上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