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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