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蔡鈞傑 律師被告 陳皇州
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暐明 上列被告陳皇州因本院103年度自字第89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對上列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