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