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黃文淵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概要欄記載「107年3月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應更正記載為「107年3月1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本院之判斷欄記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第E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應更正記載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佳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