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

聲請人 陳美伶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林OO(1)、蔡OO、蔡OO(1)、蔡OO(2)、蔡OO(3)、蔡OO(4)、 鄭如茵鄭乃瑀 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變賣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莿桐鄉樹子腳段180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共有人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部分勿省略),再依戶籍謄本所記載共有人姓名、地址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依共有人之人數提出)。

三、提出上開土地使用現況之照片,如有建築物應查明門牌號碼及其所有人,並繪製建物所在之略圖。

四、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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