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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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陳招俤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被上訴人 鄭如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 蔡新毅
法官江宗祐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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