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陳招俤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被上訴人 鄭如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民事庭審判長 蔡新毅 法官江宗祐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