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 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2,5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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