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粘文榮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被告 廖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