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14號聲請人 謝秀蘭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王家翔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相對人王家翔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