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46號上訴人 蕭泰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國權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35.91方公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44700元(上訴人應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