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04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4048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49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0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1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2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3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4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5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6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7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8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59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1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2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3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4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5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6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7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8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69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0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1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2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3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4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5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6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7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8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79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80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81號98年度交聲字第408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6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登記為案外人 陳王素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貨車)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36所示時間、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於98年11月20日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並於97年12月2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GP011990號等36件裁決書,對陳王素裁處罰鍰,陳王素不服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以98年度交聲字第0000-0000號裁定,認原處分機關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即明確得知本件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有應歸責他人即本件異議人甲○○之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另行通知異議人甲○○到案依法處理,將上開處分均撤銷,並諭知陳王素不罰。惟異議人於原處分機關98年9月28日發函通知後仍不服,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10月13日,以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金額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7年7月11日,在西螺休息站服務區,即將e通機自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貨車換至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上使用,當時曾在休息站ETC服務區進行補單作業時,e通機電腦主機中並沒有本件97年7月1日至同年月10日間發生之36筆欠費資料,況本件每筆新臺幣(下同)40元之通行費,以36筆計,不過1400元,卻遭裁處10餘萬元,有違比例原則;且本件係於違規行為終了後逾3個月始為舉發,亦非適法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又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再依本辦法第15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10條、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汽車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國道高速公路等處所而有未扣款成功之情形,本於上開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繳納之通行費,與同條例第56條第2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繳納之停車費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質,於該條例第27條第1項在非人工收費之電子設備收費情形,未及比照同條例第56條第2項修正為「通知駕駛人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前,仍應作相同之解釋,即認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特殊情形下,同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即應於通知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本件裝設有E通機之系爭自小客貨車所有人為陳王素,該車
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36所示時間、地點,經認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E通機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乃交付通行費補繳通知單予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信函,向上開汽車所有人陳王素設在「臺中縣○○鎮○○路○○○號」之地址為送達,於97年8月6日均經梧棲台中港郵局投遞完成,經其子陳敏增收受,惟陳王素迄繳款期限屆滿時均未補繳,嗣經如附表舉發機關分別逕行製單舉發後,汽車所有人陳王素於應到案日期前之97年11月28日即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其上記載本件實際汽車駕駛人即本件異議人甲○○之年籍資料,嗣原處分機關於97年12月2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GP011990號等36件裁決書,對陳王素裁處罰鍰,陳王素不服聲明異議,異議人於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0000-0000號陳王素聲明異議案件中證述:系爭自小客貨車雖登記在陳王素名下,但實際上該車都是由伊在使用,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該車亦係由伊駕駛,伊因為工作關係,每日均需開車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交通○○○區○道高速公司後龍收費站97年12月15日高後訴字第0970001790號、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等影本各1份、交通違規陳述單影本1份、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0000-0000號交通事件裁定(網路列印版)1份在卷可參,上開事實,自堪認定,是本件於系爭違規時間駕駛使用使用系爭自小客貨車之人為異議人,應屬無訛。
㈡本案實際駕駛人既為異議人而非車輛所有人陳王素,揆諸首
揭法文說明,原處分機關理應責由原舉發單位另行通知營運單位即遠通公司,由遠通公司再依「不照章繳費」規定之程序處理:先由遠通公司製作「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寄發予異議人,待異議人逾「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繳費期限仍未繳納時,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始由營運單位即遠通公司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舉發以符法治。然本案卷內並無任何由遠通公司另行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受處分人之送達證明可佐,原處分機關未待補正上開法定程序,於98年9月28日逕以書函通知異議人繳納最低罰鍰,自無從認其裁罰之程序已然補正。亦即,本件駕駛人即異議人在經通知補繳期限前,是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仍屬不確定狀態,舉發機關尚無舉發權,原處分機關對尚未合法受舉發之異議人,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裁罰,即難謂為適法。㈢異議人雖另以:本件係於違規行為終了後逾3個月始為舉發
,亦非適法云云。惟本件係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特殊情形,應於通知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已如前述,而本件之違規行為尚未成立,亦如前述,自尚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責由營運單位即遠通公司依法異議人送達「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並依上開法定程序處理,再依法裁決,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表:
┌─┬───────┬──────┬───────┬───────┬───┐│編│裁決書字號│未繳費時間│未繳費地點│舉發機關│處罰主││號│(舉發通知單字││││文(新│││號)││││臺幣)│├─┼───────┼──────┼───────┼───────┼───┤│1│60-ZGP000000-0│97年7月1日20│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7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1990號││道│分隊││││)│││││├─┼───────┼──────┼───────┼───────┼───┤│2│60-ZBP000000-0│97年7月1日15│國道一號 楊梅 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0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二警察隊楊梅││││第ZBP030027號││道│分隊││││)│││││├─┼───────┼──────┼───────┼───────┼───┤│3│60-ZBP000000-0│97年7月1日5│國道一號楊梅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5分│費站北向第7車│第二警察隊楊梅││││第ZBP030023號││道│分隊││││)│││││├─┼───────┼──────┼───────┼───────┼───┤│4│60-ZGP000000-0│97年7月1日4│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5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1986號││道│分隊││││)│││││├─┼───────┼──────┼───────┼───────┼───┤│5│60-ZBR000000-0│97年7月1日4│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5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14號││道│分隊││││)│││││├─┼───────┼──────┼───────┼───────┼───┤│6│60-ZBR000000-0│97年7月1日20│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5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19號││道│分隊││││)│││││├─┼───────┼──────┼───────┼───────┼───┤│7│60-ZCQ000000-0│97年7月2日20│國道一號后里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3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三警察隊泰安││││第ZCQ018562號││道│分隊││││)│││││├─┼───────┼──────┼───────┼───────┼───┤│8│60-ZBR000000-0│97年7月2日7│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51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22號││道│分隊││││)│││││├─┼───────┼──────┼───────┼───────┼───┤│9│60-ZBQ000000-0│97年7月2日20│國道一號造橋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5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二警察隊造橋││││第ZBQ019221號││道│分隊││││)│││││├─┼───────┼──────┼───────┼───────┼───┤│10│60-ZGP000000-0│97年7月2日7│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1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1991號││道│分隊││││)│││││├─┼───────┼──────┼───────┼───────┼───┤│11│60-ZGP000000-0│97年7月3日7│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1994號││道│分隊││││)│││││├─┼───────┼──────┼───────┼───────┼───┤│12│60-ZGP000000-0│97年7月3日20│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59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00號││道│分隊││││)│││││├─┼───────┼──────┼───────┼───────┼───┤│13│60-ZBR000000-0│97年7月3日20│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7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30號││道│分隊││││)│││││├─┼───────┼──────┼───────┼───────┼───┤│14│60-ZBR000000-0│97年7月3日7│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4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26號││道│分隊││││)│││││├─┼───────┼──────┼───────┼───────┼───┤│15│60-ZCR000000-0│97年7月5日15│國道一號員 林收 │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4分│費站北向第7車│第三警察隊員林││││第ZCR016209號││道│分隊││││)│││││├─┼───────┼──────┼───────┼───────┼───┤│16│60-ZCR000000-0│97年7月5日7│國道一號員林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費站南向第8車│第三警察隊員林││││第ZCR016204號││道│分隊││││)│││││├─┼───────┼──────┼───────┼───────┼───┤│17│60-ZDP000000-0│97年7月5日7│國道一號 斗南 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5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四警察隊斗南││││第ZDP015407號││道│分隊││││)│││││├─┼───────┼──────┼───────┼───────┼───┤│18│60-ZDP000000-0│97年7月5日15│國道一號斗南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6分│費站北向第7車│第四警察隊斗南││││第ZDP015409號││道│分隊││││)│││││├─┼───────┼──────┼───────┼───────┼───┤│19│60-ZGQ000000-0│97年7月6日16│國道一號名間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3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名間││││第ZGQ012088號││道│分隊││││)│││││├─┼───────┼──────┼───────┼───────┼───┤│20│60-ZCR000000-0│97年7月6日7│國道一號員林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7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三警察隊員林││││第ZCR016215號││道│分隊││││)│││││├─┼───────┼──────┼───────┼───────┼───┤│21│60-ZBR000000-0│97年7月7日7│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0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48號││道│分隊││││)│││││├─┼───────┼──────┼───────┼───────┼───┤│22│60-ZGP000000-0│97年7月7日7│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10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17號││道│分隊││││)│││││├─┼───────┼──────┼───────┼───────┼───┤│23│60-ZGP000000-0│97年7月7日20│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6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23號││道│分隊││││)│││││├─┼───────┼──────┼───────┼───────┼───┤│24│60-ZBR000000-0│97年7月7日20│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4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54號││道│分隊││││)│││││├─┼───────┼──────┼───────┼───────┼───┤│25│60-ZBR000000-0│97年7月8日6│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57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59號││道│分隊││││)│││││├─┼───────┼──────┼───────┼───────┼───┤│26│60-ZBQ000000-0│97年7月8日19│國道一號造橋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58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二警察隊造橋││││第ZBQ019278號││道│分隊││││)│││││├─┼───────┼──────┼───────┼───────┼───┤│27│60-ZCQ000000-0│97年7月8日20│國道一號后里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8分│費站南向第8車│第三警察隊泰安││││第ZCQ018611號││道│分隊││││)│││││├─┼───────┼──────┼───────┼───────┼───┤│28│60-ZGP000000-0│97年7月8日6│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37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27號││道│分隊││││)│││││├─┼───────┼──────┼───────┼───────┼───┤│29│60-ZGP000000-0│97年7月9日7│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5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39號││道│分隊││││)│││││├─┼───────┼──────┼───────┼───────┼───┤│30│60-ZGP000000-0│97年7月9日20│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6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48號││道│分隊││││)││││││││││││├─┼───────┼──────┼───────┼───────┼───┤│31│60-ZBR000000-0│97年7月9日7│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45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74號││道│分隊││││)│││││├─┼───────┼──────┼───────┼───────┼───┤│32│60-ZBR000000-0│97年7月9日20│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4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79號││道│分隊││││)││││││││││││├─┼───────┼──────┼───────┼───────┼───┤│33│60-ZBR000000-0│97年7月10日7│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27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84號││道│分隊││││)│││││├─┼───────┼──────┼───────┼───────┼───┤│34│60-ZBR000000-0│97年7月10日│國道一號後龍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21時18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二警察隊後龍││││第ZBR009591號││道│分隊││││)│││││├─┼───────┼──────┼───────┼───────┼───┤│35│60-ZGP000000-0│97年7月10日7│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時7分│費站北向第9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51號││道│分隊││││)│││││├─┼───────┼──────┼───────┼───────┼───┤│36│60-ZGP000000-0│97年7月10日│國道一號大甲收│國道公路警察局│3000元│││號(公警局交字│21時42分│費站南向第10車│第七警察隊大甲││││第ZGP012060號││道│分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