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731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尚足馨林寶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尚足馨、林寶鳳是否為連帶請求?如非連帶
,債務人林寶鳳僅為一般保證,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因聲請狀載債務人林寶鳳為一般保證,於債務人尚足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債務人林寶鳳始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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