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全人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大采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 律師
周瑜 家再審被告 陳淑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確定判決)判決後,再審原告發現確定判決之承審法官陳玟珍(下稱陳法官)碩士論文題目為「原住民家庭生存權保障之研究」。從陳法官碩士論文謝辭可知,陳法官是由單親媽媽含辛茹苦所培養,而陳法官的家庭與原住民淵源甚深,論文內容對原住民單親媽媽深表同情。而本件再審被告即為具有原住民背景之單親媽媽,且在答辯狀中也一再強調自己是單親媽媽,陳法官深深同情再審被告並未考慮其經濟優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自行迴避,致使再審原告蒙受極大虧損,是確定判決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之「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之再審事由。為此提起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①原確定判決廢棄。②再審訴訟費用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審原告主張本件有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再審事由,經查:
1.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有依法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者,不得執行職務,又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亦有明定。而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查確定判決承審法官陳法官並無上開法定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亦未經當事人聲請迴避而仍參與本件判決之情形,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違反前開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一節,難謂可採。再審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四、本件再審原告以上開理由聲請移轉管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再審事由,依上揭所述,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