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林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林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