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欣益曲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欣益曲木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一所載之支票,及聲請人甲○○執有如附表二、三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760號、第754號、第7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一、二、三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一、二、三所載之支票,分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760號、第754號、第761號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瑞益金屬家具│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5,480元│94年5月31日│CK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鳳山分行│00│││││└──┴──────┴─────┴──────┴────────┴───────┴──────┴───┘┌──────────────────────────────────────────────────┐│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双全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100,000元│94年5月30日│CK0000000│││││行岡山分行││││││└──┴──────┴─────┴──────┴────────┴───────┴──────┴───┘┌──────────────────────────────────────────────────┐│附表三:│├──┬──────┬─────┬──────┬────────┬───────┬──────┬───┤│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玉修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0,000元│94年6月4日│FE0000000│││││業銀行 北鳳 │││││││││山分行││││││├──┼──────┼─────┼──────┼────────┼───────┼──────┼───┤│002│ 陳素玉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47,000元│94年5月15日│TC0000000│││││行博愛分行││││││├──┼──────┼─────┼──────┼────────┼───────┼──────┼───┤│003│ 徐月蓮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45,000元│94年6月30日│VB0000000│││││行鳳山分行││││││├──┼──────┼─────┼──────┼────────┼───────┼──────┼───┤│004│徐月蓮│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45,000元│94年6月20日│VB0000000│││││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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