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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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反請求聲請人 王允暘 上列反請求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反請求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元,反請求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反請求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