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5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於98年2月11日下午,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雖檢察官提起上訴日期,亦係在同日下午,然被告提起上訴日期,則係在同日上午9時,有台灣苗栗看守所收狀人員核章戳記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
˙˙˙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之反面解釋,原告既在被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起訴,合先說明。
二、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