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549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10日17時0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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