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豪選任辯護人羅丹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92、2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案情繁雜,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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