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廖御漩廖尉翔 之親權及會面交往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因2名未成年子女於實體法上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法上請求酌定其等親權人,自屬不同程序標的,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各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2人=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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