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877號聲請人 陳世彥 相對人 林大 為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按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1987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10年10月2日14,000,000元110年10月23日110年10月23日TH00000002111年2月25日10,000,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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