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 黃清風 即原告被上訴人 黃陳寶琴 即被告3樓
黃譯輝 黃堯崇 黃譯興 黃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返還之土地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635,072元(詳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利益應核定為635,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上訴人請求移轉返還之土│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黃│土地面積(Α)│││地地號│人5人移轉返還之│譯輝、黃堯崇、黃譯興│││││持分│、黃玉禎4人移轉返還├────────┤││││之持分│起訴時(105年1月)││││││之公告現值(Β)│├───┼───────────┼────────┼──────────┼────────┤│1│高雄市○○區○○段855│公同共有1/12所佔│4人各1/48,共1/12│727.77㎡│││地號│潛在應有部分1/5│├────────┤│││││7,007元/㎡│├───┼───────────┼────────┼──────────┼────────┤│2│高雄市○○區○○段827│公同共有1/12所佔│4人各1/48,共1/12│124.22㎡│││地號│潛在應有部分1/5│├────────┤│││││7,007元/㎡│├───┼───────────┼────────┼──────────┼────────┤│3│高雄市○○區○○段828│公同共有1/12所佔│4人各1/48,共1/12│54.35㎡│││地號│潛在應有部分1/5│├────────┤│││││7,007元/㎡│├───┼───────────┴────────┴──────────┴────────┤│價值│①855地號土地面積727.77㎡×公告現值7,007元×(1/12×1/5+1/12)=509,948元││(E)│②827地號土地面積124.22㎡×公告現值7,007元×(1/12×1/5+1/12)=87,041元│││③828地號土地面積54.35㎡×公告現值7,007元×(1/12×1/5+1/12)=38,083元│││①+②+③=635,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