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檢察官偵查終結前,被告已死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該案件之偵查程序;若訴訟繫屬於法院後至審理終結前,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該案件之訴訟繫屬關係。倘如檢察官於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疏未查明,即向該管轄法院起訴者,因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該案件之訴訟主體即已不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未發生,則檢察官之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至明,是此,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榮慶業於民國104年9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司法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檢察官雖於104年7月7日提起公訴,惟於104年9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17日中檢秀官104偵12386字第096073號函暨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