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不含空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5年9月
1日晚間8時2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金格遊藝場後方,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不含空包裝袋,驗後淨重0.172公克),被告所涉前開犯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7311號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查扣之毒品,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含空包裝袋,驗後淨重0.172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3月6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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