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林子維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 律師被告 蔡政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