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債權人 伍亞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正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所附合約終止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為六弦音樂工作室)。
二、請提出六弦音樂工作室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