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 潘紹柱 即昱 坤興工程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雯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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