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山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玫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余玫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余玫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余玫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中山郵局存證號碼001048)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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