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4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德義 │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肆萬肆仟零伍拾元│A0000000│││││行│││七││├─┼─────────┼─────────┼───────────┼────────┼────────┼──┤│2│ 陳福壽 │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貳拾伍萬元│0000000│││││行│││││├─┼─────────┼─────────┼───────────┼────────┼────────┼──┤│3│ 鄭秀珠 │台中縣龍井鄉農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壹拾萬元│F0000000││├─┼─────────┼─────────┼───────────┼────────┼────────┼──┤│4│ 釗永龍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叁萬叁仟貳佰元│FA0九三0六0││││││││六││├─┼─────────┼─────────┼───────────┼────────┼────────┼──┤│5│甲○○│誠泰商業銀行 松竹分 │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貳拾捌萬伍仟元│SB0二七五五五│││││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