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志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洪春金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洪春金為聲請人之子,於民國(下同)72年5月15日與聲請人父親不合離家出走,去向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8年,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二嫂鄭陳美滿到庭證述66年失蹤人就離家出走,那時候 伊常 回去娘家,聽伊母親說的等語(見本院100年9月29日訊問筆錄),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記錄、勞保資料、入出境資料,發現失蹤人於94年12月
5日遭嘉義地檢署發佈通緝在案,且最近一次就醫紀錄係在
94年6月8日於嘉義 林俊鵬 診所,並於92年7月1日自新竹市小貨車裝運業職業公會退保,最後一次入境係93年4月1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9月21日健保桃字第1003044913號函及勞工保險局100年9月16日保承資字第10010402471號函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到院陳稱到西門派出所請失蹤人口登記表時,警員有說失蹤人目前因案通緝中(見同上訊問筆錄),則顯見相對人自72年5月15日至94年12月5日間仍生存,揭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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