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88號聲請人乙○○○
丁○○己○○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丁○○、己○○、甲○○、丙○○係被繼承人戊○○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件為證,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惟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戊○○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8之3號,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