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告 陳保存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被告 林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現在境外,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外國。
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73488元之訴訟標的併其證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