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2年台覆字第6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二年度台覆字第六九號聲請覆審人 劉建漢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決定(一○二年度刑補字第三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劉建漢(下稱聲請人)略謂:聲請人遭員警違法搜索、濫權拘禁,詎檢察官、法官於偵、審中,咸未詳查上情,爰請求予以刑事補償云云。
二、原決定意旨略以:請求人具狀請求刑事補償,未依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已經原決定機關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九日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裁定命其在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則聲請人根本未遵期向原決定機關補正上述證明文件(按聲請人其實被判拘役四十日確定,不可能有上揭法定必備文件),因認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既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無補正,顯非合法,而予以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僅謂:既遭受違反法定程序拘禁、審判,爰具狀聲請覆審云云。經核聲請人既未依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之意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未針對原決定有如何違法或失當,提出具體理由予以指摘。原決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
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陳國禎法官吳三龍法官鄭雅萍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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