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839號

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兩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上列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壹麟

孫瀛寰

被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關於「大溪地庭園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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