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8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國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國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執行完畢。」,補充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執行中)。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尚未執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應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仍欠缺反省,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131號被告蕭國良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國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又經臺北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69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再經臺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8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民國88年6月17日停止戒治釋放,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湖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1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2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11日8、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中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案遭通緝,為警於106年8月13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區○○路○○○巷口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國良之自白。
(二)自願採尿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
F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檢察官劉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