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豐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億駿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 律師
簡晨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富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