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陳毅銘 地址詳卷
被告 徐駿倫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史華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陳毅銘 地址詳卷
被告 徐駿倫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