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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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告 溫偉全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王藹芸 律師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有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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