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2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許証糧即 許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玖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肆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