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紅燕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紅燕犯賭博罪,共捌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紅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8所犯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存僥倖,賭博財物,有損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固非可取,復審酌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126號被告黃紅燕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紅燕知悉 林燈財 (所涉賭博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經營六合彩賭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每星期二、四、六發行之六合彩中獎號碼為對彩基準,並以其搭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動電話機(下簡稱手機)內通訊平台「LINE」(下簡稱「LINE」)供不特定賭客傳送下注簽賭訊息,乃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搭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手機內「LINE」帳號「 小燕 」,傳送俗稱為「二星」、「三星」等押注號碼與簽注金額及簽注數目組合(下以俗稱語「牌支」稱之)之簽賭訊息至林燈財上開手機,向林燈財下注簽賭新臺幣現金,簽中時,即由林燈財按其簽注之牌支賠付一定倍率之彩金;未簽中時,賭金即悉歸林燈財所有,而與林燈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計8次。嗣林燈財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上午7時30分許為警在其彰化縣○○鄉○○村○○街○○巷○號居所查獲經營六合彩簽賭,並在其上開手機內搜獲黃紅燕簽賭之「LINE」訊息,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紅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燈財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件。四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燈財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被告之「LI
NE」帳號頁面及被告下注簽賭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計10張。
五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燈財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及本署105年度速偵字第18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件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賭博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檢察官王元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麗錦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編號│黃紅燕向林燈財簽賭六合彩之時間│├──┼────────────────┤│1│民國105年7月12日下午7時32分許。│├──┼────────────────┤│2│105年7月13日下午7時35分許。│├──┼────────────────┤│3│105年7月16日下午7時34分許。│├──┼────────────────┤│4│105年7月19日下午7時11分許。│├──┼────────────────┤│5│105年7月20日下午7時17分許。│├──┼────────────────┤│6│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52分許。│├──┼────────────────┤│7│105年7月26日下午7時27分許。│├──┼────────────────┤│8│105年7月28日下午5時58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