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直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訴字第1128號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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