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彤晨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黃彤晨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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