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890號聲請人 周光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890號聲請人 周光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