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嗣經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妨害自由、懲治盜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竊盜、恐嚇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