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魏碩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碩宏於民國93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7,18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32,378元及已到期之利息24,811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消費款餘額計132,378元自102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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