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7號112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德選任辯護人陳永喜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被告 翁明杰
劉育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 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
王聖傑 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 劉庭恩 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被告 沈佳萱
吳國宏
江謝世豪
張馨云
鍾函君上 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威宏 律師
許涪閔 律師(112年11月28日解除委任)被告 陳錦鋒
郭昆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